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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婚姻多長時間,即使結婚不到一年時間,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可以依法進行分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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