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法院的庭審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證據在性質上應屬于書證,即以其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情。
2、 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包括有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當事人對對方主張的自認或否認情況及雙方當事人有關案情所作的陳述等。
3、其中當事人所作的自認及對案情的陳述,法院可以直接采用為判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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