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日前從市人社局獲悉,本市自6月1日起施行高溫津貼制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在室內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后發放。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本市高溫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角。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為職工工資組成項目,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有關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在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標準基礎上,約定相關待遇標準。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證券代替。(津云新聞編輯劉穎)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