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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家務勞動補償”條款的出臺,越來越多的“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在離婚時提出了家務補償的訴求。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對一起涉家務勞動補償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結婚、生子、分居、離婚,李女士和王先生的婚姻故事,也是很多婚姻破裂夫妻的縮影,他們離婚時往往會在財產分割上產生爭議。李女士認為,從分居開始,孩子一直跟著自己生活,一切費用都是自己承擔,現需王先生補償,其中包括應平均分擔的教育費用和家務勞動補償金。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孩子的教育費用支出,女方已支付的部分系子女特定教育支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負擔,其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數額公平合理,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本案中,男方多年來未與女方及子女共同生活,女方在撫養、照顧、教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男方應給予其適當子女教育費用、家務勞動補償費等補償。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相關補償訴求,北京二中院對此案終審后維持原判。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本案中,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與女方分居,其間未曾照顧孩子,女方明顯承擔了更多家庭義務。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支持女方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體現了對違反婚姻家庭責任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對婚姻弱勢一方的保障。?而關于“家務勞動補償金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實踐中,法院確定家務勞動補償金數額時通常考慮以下因素:請求權人承擔家務勞動的強度、所花費時間、繁雜程度;請求權人所喪失的職業發展上可期待收益或實際收入損失;對方職業發展上所獲得的實際增益或可期待增益;夫妻雙方收入出現明顯損益的期間;雙方財產狀況和經濟能力;當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其他相關情況。
(來源:法治日報)
統籌:王長善 編輯:王亞平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