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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租后,房東發現房屋遭到嚴重損壞,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近日,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物權保護糾紛,判決租客賠償房東房屋維修費及租金損失共計9萬元。
租客小張(化名)租賃一套復式住宅(以下統稱“涉案房屋”)用于經營“轟趴”休閑聚會場所。租賃期間,小超(化名)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取代原業主成為涉案房屋出租人。此后,小超與小張協商一致,小張提前退租,小超向小張支付補償款6萬元。
小張搬離涉案房屋時,雙方未辦理交接手續。兩日后,小超前去檢查涉案房屋情況,發現房屋內一片狼藉,垃圾滿地,房屋的墻面、廁所、地面、櫥柜、樓梯、房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壞。小超隨即要求小張進行修復,但遭到小張拒絕。小超不得不聘請案外人對涉案房屋進行修復。
由于小張既不愿意將房屋恢復原狀,也不愿意支付修復費用,小超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修復費用、租金損失等。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關系解除前,小張作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負有妥善保管房屋的義務;合同關系解除后,小張應當向小超交還狀態完好的房屋,并負有通知房東小超查驗、接收房屋的附隨義務。小張作為承租人,未能對涉案房屋盡妥善保管義務,應當向小超賠償房屋修復費用以及房屋修復期間的租金損失。一審判決小張向小超賠償房屋維修費及租金損失共計九萬元。駁回小超其他訴訟請求。
小張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許接英 通訊員謝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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