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隱名股東具有以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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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規避法律,引起的股東資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風險。
2.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風險。
3.隱名股東不能依其與實際投資人的合同約定或與其他發起人之間的設立協議,直接取得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法律層面上保護隱名股東權益的方式如下:
1.采用書面協議明確顯名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
4.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區別:顯名股東未實際出資,而隱名股東實際出資;顯名股東進行了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記載,具備股東資格,而隱名股東并未進行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記載,從而不具備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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