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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發《關于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發放高溫津貼:
一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二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期間在室內工作,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高溫津貼是在天氣達到一定溫度時,對從事戶外露天作業或勞動場所室溫無法降到一定溫度的勞動者的補償性津貼,按日計算后作為工資內項目按時足額發放。
高溫津貼屬于津貼,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項目,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項目,與防暑降溫費不同。防暑降溫費屬于福利,發放時間為6至9月,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按月發放。
通知還提出,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后發放,為勞動者當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除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工作小時數,約定的日工作小時數大于8小時的,按8小時折算。
(津云新聞記者 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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