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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一村民搭建浮橋收費被判刑一事引發關注。這名村民名叫黃德義,祖上以擺渡為業,后來出資在家鄉洮兒河修了一座浮橋。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對其進行處罰并強制拆除浮橋,黃德義本人又于2019年12月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
【資料圖】
正觀視評:
據黃德義說,他搭橋花了13萬,截至浮橋被拆除,共收費5萬多元,連本錢都不夠。結果受到行政處罰不說,還被判刑,實在覺得冤。而當地不少村民,也認為不該處罰。
不可否認,個人修橋需要報批,私自建設涉嫌違法。但這種違法行為一般都是行政處罰,何至于判刑?法院給出了兩條理由:一是強制收費,小車5元大車10元;二是黃德義受到多次行政處罰仍拒不改正,情節惡劣。
這和黃德義的說法有出入,黃德義稱并未強制收費,是村民們自愿給的,而且只收到過一次行政處罰。真實情況到底是什么,還需要查證。但退一步說,就算是強制收費,在收到處罰書后沒有立刻拆除浮橋,能否構成尋釁滋事?又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當地村民確實有過河需求。不止一位村民表示,如果沒有浮橋,到河對岸種地、探親要繞行70多公里。有村民接受采訪稱,法院判決后,他收到了黃德義的退款,但又還給了黃德義,因為他覺得浮橋確實帶來了方便。
如果這些情況屬實,是否說明,搭橋行為是合情合理的呢?在公共服務缺位的情況下,群眾自發修橋并適當收費,雖然可能不符合法律,但具有樸素的正當性,而且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甚至對村民來說,還是好事。判尋釁滋事是否處罰過重?
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增加群眾福祉,那么搭橋收費和拆除浮橋,哪個更符合大多數村民利益?當地不妨重新審視這起案件,聽一聽村民的意見。(陳若松)
(黃河評論信箱:zghhpl@163.com)
統籌:王攀 編輯:左海濤 版權聲明本稿件為獨家原創,版權為鄭州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正觀新聞)所有,轉載或者引用請注明來源及作者,如有違反,依法保留追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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