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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張某為其家用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20萬元(含不計免賠)。某晚,張某在外與朋友喝酒后駕車回家,途中將行人賀某撞倒,致使賀某兩處骨折,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張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賀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賀某入院治療3個月,花費7萬余元。
賀某出院后,找到張某及保險公司,要求雙方對其醫療費及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共計10萬元。保險公司表示,因張某屬于酒后駕駛,違反了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且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因此不予賠償。賀某認為,既然張某在保險公司投保,那么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就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那么, 保險公司究竟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呢?
巧兒說法: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即交強險條例)第22條之規定,對于駕駛人醉酒駕駛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也規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賀某屬于醉酒駕駛,商業保險可以不予賠償,但是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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