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地的使用權與、支配權、收益權歸承包人所有,而集體自留地歸村民集體所有,行使上述權利的為村民委員會, 無論是承包地還是自留地其所有權均歸國家所用。
2、一、定義自留地是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3、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4、承包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即承包地。
5、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6、二、區別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7、自留地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8、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9、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以后,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集體所有制的土地,1952年成立初級社時,曾將少量的土地做為自留地分給社員,作為社員生活收入的輔助來源。
10、1956年高級農業合作化時,又依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確規定:為了照顧社員種植蔬菜或者別的園藝作物需要,允許社員保留小塊的自留地.每戶自留地按人口多少決定,每口人所留土地至多不超過全村人均土地的5%。
11、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六次會議通過《關于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中規定:農業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和當地條件,抽出一定數量的土地分配給社員種植豬飼料.分配給每戶社員的這種土地數量,按照每戶社員養豬頭數的多少決定.每人使用這種土地連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規定的分配給社員種植蔬菜的土地,合計不能超過當地人均土地數的10%.人民公社化時,將社員自留地收回,1961年又恢復。
12、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頒布后,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面積的4—7%.自留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社員,自留地上的產品歸社員所有,長期不變.社員的自留地和開荒地、飼料地生產的產品,不計算在集體分配的產量和集體分配的口糧以內,國家不征收農業稅,不計統購.自留地只能用于種植糧食作物、飼料作物和蔬菜等,能擅自用于非農業生產.社員自留地、飼料地和開荒地合在一起的數量,根據各地土地數量的不同而有多有少,一般占生產隊人均耕地面積的5—8%,最多不能超過10%。
13、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區別如上,無論是自留地還是宅基地,遇到征收了的話都可以得到相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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