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過后再犯罪不是累犯,累犯是指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找法網提醒您,而緩刑期內犯罪的,不屬于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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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1.在辯護階段,你可以考慮從是否初犯、是否退贓、是否有被害人諒解、主動認罪、主動繳納罰金等有利于你的角度進行辯護,并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判緩刑的請求。
2.在最后陳述階段,你可以向法庭說明當初因何會實施犯罪,是出于什么目的、現在是否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后準備怎么做等方面進行陳述,并可在最后向法庭表示認罪服罰,希望法庭對你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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