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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3月24日公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3月25日《北京青年報》)
隨著互聯網媒體快速發展,互聯網廣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有報告顯示,2021年中國互聯網廣告市場規模高達6550.1億元。而且,互聯網廣告的形式也很豐富,如彈窗廣告、開屏廣告、算法推薦廣告等,給市場更多選擇。不過,互聯網廣告市場也存在某些亂象,拿彈窗廣告來說,存在關閉標志混亂或者關不掉等問題,影響用戶使用互聯網。
此前,工信部就App彈窗廣告“關不掉、亂跳轉”、欺騙誤導用戶點擊、下載等突出問題進行了集中整治,取得了顯著效果。上個月,工信部又印發《關于進一步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能力的通知》,規范內容包括彈窗信息。而上述《辦法》明確,彈出廣告不能“一鍵關閉”最高可罰3萬元,可望進一步有效遏制彈窗廣告“亂彈”行為。
實際上,《廣告法》第四十四條早已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違反這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某些廣告主和互聯網媒體卻無視廣告法律規定,“想彈就彈”。
彈窗廣告作為互聯網廣告之一種,有必要在互聯網廣告專門管理制度中進行規范。《辦法》對彈窗廣告等互聯網廣告明確罰則,既能對廣告主起到指導、震懾作用,也便于基層執法部門對違規行為嚴格依法處罰,進而可促進彈窗廣告等互聯網廣告走向規范化,為用戶使用互聯網“保駕護航”。對《辦法》實施后所起的效果,值得我們期待。
不過,“好制度”還需“好執行”。從此前部分彈窗廣告因違規被處罰的案例來看,雖然法律規定最高可罰款3萬元,但相關地方執法部門開出的罰單卻是最低處罰標準5000元。如果處罰力度偏“軟”,所起的懲罰效果、警示效果自然有限。所以,在具體執法中,執法部門要準確裁量,不能只選擇最低處罰標準,讓最高處罰標準成為擺設。
我們要意識到,包括廣告在內的很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屢查不絕,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偏低,違法者對法律缺乏敬畏。所以,對違規彈窗廣告不能“心懷慈悲”,而是要準確把握裁量尺度。只有讓違規者付出應有代價,彈窗廣告才不敢“亂彈”。還要指出的是,對違規彈窗廣告不能只處罰廣告主,還應該處罰發布違規廣告的互聯網平臺。
鑒于互聯網具有較強的技術屬性,某些廣告主或者廣告設計者、發布者,在創新互聯網廣告形式的同時,也會不斷打法律的擦邊球,以更多方式強迫用戶瀏覽廣告。這既需要廣告監管部門緊盯互聯網廣告的新變化、新問題,也需要廣大用戶積極維權,凡是認為互聯網廣告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都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問題線索,配合治理。
(原題為《北青快評 | 最高可罰3萬元,彈窗廣告還敢“亂彈”嗎?》 作者 馮海寧 來源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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