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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馬忠)近日,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原《條例》的基礎上,新增了不少便民舉措,其中,明確“禁止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區域以外擺攤設點”,對“路邊攤”不再“一禁了之”,執法更加人性化。
修改前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于2004年11月頒布,出臺至今已近20年,是我區城市管理領域運用最廣泛、使用頻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規,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撐,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隨著時代發展,城市產生更多新情況,市民的生活也有了更多新需求。修改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計53條,修改13條,刪去6條,新增3條,涉及市容環衛責任、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相較之前,新的《條例》對當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做了積極回應。《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不影響市容環衛、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合理劃分區域,設置餐飲、集市、季節性農副產品銷售等攤點,明確經營時間、經營范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并公布允許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明確經營者的市容環衛責任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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