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股票減持新規細則:
一、是擴大適用范圍。
在規范大股東減持行為的基礎上,其他股東首次減持公司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應當受到監管。
二是細化減持限制。
新規定包括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減持,在解禁后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比例的50%,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連續90日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以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大股東地位喪失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要求,董監高辭職仍按原任期執行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三是減持披露得到加強。
大股東以及董監高應該通過公告和向交易所報告的方式,提前披露減持計劃事件中的減持進展以及后續減持完成情況。
四是嚴格執行減刑處罰。
也就是說交易所可以對違反《實施細則》、規避減持限制或構成異常交易的減持行為采取書面警告、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實施細則》三大市場主體
1.是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的減持行為,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所 購買的股份減持除外:
2.是上市公司特定股東,即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的減持行為;
3.是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行為。
《實施細則》除規范上述股東減持行為外,對其他的股票投資者不存在交易限制,不會影響中小投資者的正常交易。
大股東減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的減持行為是監管的重點,《實施細則》對大股東減持主要做了以下規格:
1.進行合理的劃分減持股票的類型
為鼓勵大股東增持股份,《實施細則》不限制減持其通過集中拍賣方式購買的股份。但是除集中通過競價購買的股份外,主要股東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司法轉讓繼承等方式取得的股份。應當遵守《實施細則》的規定。
2.限制減少的數量。
大股東集中減持,可能會對二級市場股票的價格產生有一定的影響,所以允許大股東連續90天內,在通過競價交易不超過總股本的1%的情況下進行減持股份數量,通過大宗交易不超過總股本的2%的情況下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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