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著相聲小劇場的興起,相聲演出市場逐漸活躍,因相聲表演引起的著作權爭議也不斷發生。北京市海勤律師事務所李士強在工作中遇到不少案例,接受記者專訪時,他表示,不少藝人侵權還不自知,行業組織及每個相聲藝人均應重新審視這一傳統表演形式面臨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并尋求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逐步建立并完善與本行業相關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以促進相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相聲人擅“學唱”,“想唱就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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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強認為,相聲傳統的表演形式決定了相聲表演是侵權的高發區。相聲自誕生以來,“學唱”就是相聲藝人的基本表演技能,許多相聲段子中含有“學唱”的內容,更有以“學唱”為主的相聲作品,例如:戴志誠、鄭建表演的相聲《學唱流行歌曲》。這種“學唱”在著作權法律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尚未引起人們的注意,但在著作權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今天,這種“學唱”往往引發著作權爭議。
“想唱就唱”,是長期被忽視的音樂著作權保護問題?!皩W唱”是相聲藝人的基本表演技能,意指相聲藝人模仿演唱“名家名段”。早期的“學唱”主要是模仿一些民間小調、傳統戲曲,后逐漸添加了學唱民族歌曲、現代流行歌曲等。
2020年,音樂人徐海俏發文指責某相聲社團的演員未經授權演唱其歌曲《空》。2021年,歌手馬博因某相聲社團的演員未經許可演唱其原創成名曲《菊花爆滿山》而起訴該相聲社團。2022年,某相聲藝人因未經授權演唱歌曲《聲聲慢》而受到權利人發文指責。在眾多因“學唱”而引發的著作權爭議中,北京眾得公司訴岳云鵬等侵犯著作權案影響最大。雖然此案最終以法院駁回原告北京眾得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終結,但相聲藝人“學唱”過程中遇到的著作權困擾并沒有因本案的判決而得到解決。
2021年,歌曲《菊花爆滿山》權利人馬博指控某相聲社團的演員未經許可演唱其原創歌曲并起訴該相聲社團,后此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以調解結案。在“正唱”中,雖然相聲藝人系模仿某一特定專業歌手(演員)的演唱,但其實質仍然是以“唱”的形式對權利人作品(歌曲)的表演,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權控制范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此種演唱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本案中,歌手馬博作為歌曲《菊花爆滿山》的作者,其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進行演出。同時,任何使用其作品進行商業演出的行為均應獲得其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故該相聲社團的演員未經權利人馬博許可演唱其歌曲的行為系侵權行為。
相聲藝人岳云鵬在回應《五環之歌》相關著作權爭議時曾表示:演唱《五環之歌》征得了歌曲“原唱”蔣大為老師的同意。蔣大為作為《牡丹之歌》的“原唱”,享有的是表演者權利,因其并非《牡丹之歌》詞、曲的著作權之權利人,故其無許可他人使用《牡丹之歌》的詞或曲進行表演的權利。岳云鵬并不因“原唱”蔣大為的“同意”而免除《著作權法》規定的對《牡丹之歌》詞、曲之權利人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法官將《牡丹之歌》視為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認為:詞、曲分屬不同權利人,詞的權利人與曲的權利人分別對詞或曲享有權利,原告為歌詞權利人,《五環之歌》的歌詞為全新作品與《牡丹之歌》的歌詞具有實質不同,岳云鵬演唱的《五環之歌》未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本案的審結并不表明岳云鵬演唱《五環之歌》的行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本案中,岳云鵬演唱的《五環之歌》系在未征得《牡丹之歌》曲的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牡丹之歌》的曲進行復制并表演,其行為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屬侵權行為。“設想如《牡丹之歌》曲的權利人參與對岳云鵬等的訴訟,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岳云鵬等將面臨敗訴結果。”
相聲表演中的“歪唱”,是指相聲藝人在表演過程中,以曲解、諧音等方式產生“包袱”,最常見的手法就是對原創歌曲的詞或曲進行改動。某著名相聲藝人在演唱《大約在冬季》時突然將原曲改為河南梆子調,其以此為手段制造喜劇效果。如此“歪唱”是否侵犯歌曲著作權人的權利?“這侵犯了曲作者享有的對作品的改編權,系侵權行為。同時,如此‘歪唱’還侵犯了詞作者對歌詞享有的表演權。另外,如此‘歪唱’,如果導致原作品在公眾心目中形象的降低,其還有可能侵犯作品權利人對作品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崩钍繌姳硎?,在相聲表演中的“學唱”,如無歌曲權利人的許可或無法定免責事由則均屬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包袱可以 “拿來就用”嗎?
相聲界歷來有“捋葉子”、“捋活”之說。“捋葉子”是指相聲藝人將別人的“包袱”用到自己的相聲段子中?!稗刍睢笔侵赶嗦曀嚾搜莩鲋斜硌菟苏蔚南嗦曌髌?。李士強告訴記者,相聲中的“包袱”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條件,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權利人同意,任何人使用他人創作的“包袱”均屬侵權行為。
2019年,某相聲藝人因在綜藝《歡樂喜劇人》中使用他人的“包袱”被媒體曝光;同年,某相聲社團的藝人被曝光在演出中使用演員ROCK在《脫口秀》中“地下室”的包袱;2021年,某相聲藝人在參加一檔綜藝節目時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內容而受到指責。
相聲中的“包袱”有嚴格的結構,獨特的設計,是作者精心構思的結果。李士強舉例說,著名相聲藝人郭德綱在《新夜行記》中,使用的“走二環”的“包袱”,完美體現相聲表演中“包袱”的技法。層層推進,絲絲入扣,諷刺了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體現了作者獨特的構思,是其深厚的藝術功底和生活體驗的結合,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推而廣之,相聲作品中的每個“包袱”都是作者精心構思的結果,是作者對生活體驗的藝術加工,社會公眾不應僅以其篇幅較短而將其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之外。
將別人的“包袱”照搬到自己的相聲段子中屬于侵權行為,將別人的“包袱”小修小改后拿來使用,是否構成侵權?比如某相聲藝人在表演中將別人“包袱”中“地下四層”改成“地下二層”并拿來使用,是否仍屬侵權?李士強表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這種在他人“包袱”之上的小修小改而得到的“包袱”不具有獨創性,其與原“包袱”沒有實質的區別,不構成新作品。此種修改應視為我國《著作權法》禁止的抄襲行為。
傳統相聲段子,
總可以隨意使用吧?
此外,相聲發展至今已有百余年歷史,《賣布頭》、《八扇屏》等傳統相聲段子形成年代久遠,李士強跟記者解釋說,大多已經超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這并不意味著任何人可以隨意使用。一方面,這些傳統段子是一代代相聲藝人共同努力的結果,為全體相聲界甚至是全體國人共同的財富,屬《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雖然如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我國立法尚屬于空白,但按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人身權利(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并無保護期限的限制。一方面,社會應該支持傳統相聲段子傳承,鼓勵相聲藝人表演傳統相聲段子,許可相聲藝人對傳統相聲段子進行改編,但同時亦應保護傳統相聲段子的精神權利。
相聲藝人表演傳統相聲段子或改編傳統相聲段子時,應主動表明系傳統相聲段子或是根據傳統相聲段子改編。例如,某著名相聲藝人曾表演相聲《西征夢》,后有人指出:《西征夢》脫胎于傳統相聲《得勝圖》,系改編并非其原創。傳統相聲《得勝圖》雖已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財產權保護期,但原作者精神權利應得到尊重,相聲藝人在表演《西征夢》時,出于對相聲前輩的尊重、對法律的尊重應該主動聲明:此相聲系根據傳統相聲《得勝圖》改編。以此類推,任何人使用傳統相聲,不論表演或改編,均應聲明系傳統相聲或根據傳統相聲改編。
亟需補上這一課,如何減少爭議?
1990年,我國正式頒布《著作權法》,自該法律頒布至今已逾三十年。期間,我國著作權法律體系逐漸發展成完備的法律體系。與之相適應,音樂、影視、出版發行等各行業都形成了嚴格的著作權保護制度。李士強說,“與之相反,在傳統的曲藝行業,特別是相聲行業中,著作權保護制度還是空白。從低谷走向繁榮,相聲行業尚需補上著作權保護這一課。”
近年來,相聲藝人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頻繁發生,這種“亂象”也引起許多業內人士的關注。李士強表示,權利人不斷指責相聲藝人侵權,呼吁保護原創,然與之相對應的是相聲藝人面對侵權指控,往往三緘其口,更有甚者,個別相聲藝人對生效法律文書仍拒不履行。凡此種種,反映出相聲藝人法律意識淡薄。另一方面,與影視、體育、出版行業相比較,相聲藝人侵權的成本過低,權利人維權成本高且無其他有效手段懲罰侵權人,造成權利人在面對侵權時,往往停留在譴責層面而很少拿起訴訟等法律手段維護權益。
如何減少爭議,規范相聲演出市場?李士強也給出建議。首先,要提倡原創,提倡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即是權利聲明又能有效避免作品權屬不明、權利人無法聯系等情況發生,是避免著作權爭議的有效方式。
其二,相聲藝人應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樹立著作權保護意識,尊重權利人的權利,堅決杜絕“想唱就唱”、“拿來就用”等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原則,才能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相聲藝人對侵權行為的放任,不僅阻礙相聲行業的進一步發展,每一個相聲藝人也必將成為受害者。
其三,行業協會擔負監管職責,加強對相聲藝人的管理,建立對頻繁“撞線”的相聲藝人的懲罰機制。同時,行業協會主動擔負起維護“傳統相聲段子”這一寶貴財富的職責,鼓勵傳播傳統相聲段子的同時亦應維護傳統相聲段子的精神權利。
另外,建議相聲行業組織與相關版權組織協商,就解決相聲藝人因“學唱”而產生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達成一攬子協議,避免相聲藝人因“學唱”而侵犯他人著作權。
(來源:紫牛新聞 作者:張楠)
統籌:梁冰 編輯:張曉璐關鍵詞: